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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字〔2015〕10号关于印发《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13日 10:03】

学生会,各学生组织:

   为更好适应应用型大学建设的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校团委组织学生会对《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待学代会通过后执行。




共青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会

                           2015年11月12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现行的《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权;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遵守本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一部分 权力机构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两年;特殊情况下,报请校党委和河北省学联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学生代表由各班同学按人数比例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其主要权利和职责包括:

   1.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今后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3.讨论并修改本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

   5.以提案的形式,将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大会审议,并在任期内监督新一届学生会执行大会所作的各项决议。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代表机构。

第九条 常委会的产生:

   1.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为常委会委员;

   2.委员候选人由校学生会和院(系)学生会共同提名。校学生会原则上提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为候选人。院(系)学生会原则上提名其主要负责人为候选人;

   3.常委会委员选举采用等额选举,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4.常委会委员任期一年,若其任期在大会闭会期间结束,则根据校学生会和各院(系)学生会的中期调整情况,对常委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十条 常委会的组织形式:

   1.常委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团委教师兼任,代表校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常委会的工作;

   2.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3.常委会采用合议制。各项决议按民主集中制的方法产生。有关学生权益方面的决议由校学生会权益保障部负责执行,有关学生会的决议由校学生会和院(系)学生会分别执行。

第十一条 常委会的主要权力和职责:

   1.广泛收集学生对学习生活权益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委员提出并经全体讨论后形成提案,由校学生会提交相关部门解决,并向同学公布解决情况;

   2.积极向学校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中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得到重视和解决,并向广大学生传达学校的政策,起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作用;

   3.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

   第二部分 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力象征,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会设置主席团作为其核心领导机构,设有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两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四条 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领导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2.以每周例行工作会议的形式,指导、帮助、协调下设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3.通过制定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学生会活动的开展,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作监督考评;

   4.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干部;

   5.通过常委会,密切联系各院(系)学生会,加强对各级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和考评;

   6.增进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阶层的交流、协作和友谊;

   7.在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协助学代会主席团作好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负责酝酿起草工作报告,并推荐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的候选人;

   8.增强学生会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下设各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团委专职教师兼职,代表校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的产生:

   1.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会秘书长从本届常委会委员中提名候选人,经常委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2.学生会主席从常委会委员中提名主席团成员,经学生会全体会议表决产生,任期一年;

   3.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学生会秘书长提名,由学生会全体表决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中期调整方案;

   4.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委员提议或个人申请,秘书长召集常委会会议,经表决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即行罢免或免去学生会主席职务;新任主席应由秘书长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接任人选(原则上必须是现任主席团成员),并交由常委会表决产生;

   5.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席提议或个人申请,秘书长召集学生会全体会议,经表决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即行罢免或免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职务,新增补主席团成员应从常委会委员或学生会部长中选举产生。

  第三部分 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常委会是学生会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常委会对学生会的监督职能包括:

   1.审议校学生会和院(系)学生会的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监督全校学生会的工作,加强校学生会对院(系)学生会的领导,促进院(系)学生会间的交流;

   2.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学生会主席每年要向常委会进行工作报告。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会的产生办法原则上与校学生会产生办法相对应。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应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学生会章程,规范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的职责包括:

  1.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2.承认本章程,并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下,制定自身的活动规范,开展各项学生活动,接受同学的监督批评;

  3.完成院(系)党组织和团组织布置的任务,参与、协助上级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热心为本院(系)同学服务,做好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信任,营造良好的专业学习气氛和院(系)学生文化;

  5.加强与校内兄弟院(系)学生会的交流、合作,促进同学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遇到上述各条款中没有涉及到而与学生会有关的其他事项,需由学生会主席提请常委会讨论,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赞成,经校团委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在学代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