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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08日 10:17】

    一、专项设置
    专项设置主要围绕党政中心大局、西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和青年学生的服务意愿等,凸显西部计划志愿服务特点。2011年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共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服务新疆、服务西藏、基层社会管理等7个专项。以上7个专项中,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分别为原支教、支农、支医专项更名,并将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纳入基础教育专项实施;保留基层青年工作专项;根据中央关于援疆、援藏工作的要求以及新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新设服务新疆、服务西藏专项。新设基层社会管理专项,围绕西部基层社会公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扶贫开发、金融开发等公共服务需求及党政、司法、综治等工作需要开展服务;之前开展的灾后重建、新疆双语教学专项不再在全国范围实施,由所在省级项目办结合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基础教育专项志愿者原则上在县乡中小学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农业科技专项志愿者原则上在县乡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等技术单位从事农业科技工作;医疗卫生专项志愿者原则上在乡镇卫生院以及部分县级医院、防疫站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基层青年工作专项志愿者原则上在县级团委从事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青年就业创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工作;服务新疆、服务西藏专项志愿者原则上围绕西藏、新疆、兵团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基层单位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等服务;基层社会管理专项志愿者原则上围绕西部基层社会公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扶贫开发、金融开发等公共服务需求及党政、司法、综治等工作需要开展服务。
    二、服务年限
    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首次签约期为1年或3年。签约1年的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可以于下一年度3月向服务县项目办提出延期服务申请。
    根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等文件精神,参加西部计划到基层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计算基层工作经验,服务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参加相关公务员定向考录等相关优惠政策。各地要根据公务员考试需具备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新规定,在保持“服务期1到3年”选择空间的基础上,推动更多的志愿者选择两年以上服务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09年开始,对参加西部计划并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履行3年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首次签约1年而后延长至3年服务期的,不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由今年符合条件的新入选志愿者向本人毕业高校学生管理资助中心等相关机构申请办理。
    三、服务地确定
    西部计划实行按需招募,对口支援服务。在服务地的确定上,东、中部省份招募的志愿者原则上集中到对口支援的西部省份服务,西部省份招募的志愿者原则上将在本省服务。在外省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可回原籍所在省参与服务。
    四、招募选拔方式
    各地可按照惯例,以一人一岗原则按需招募;有条件的还可组织有关高校与对口受援县直接进行岗位对接;也可依据服务省提出的对志愿者专业总体需求招募,由服务省项目办在志愿者集中培训报到时或到达服务地后进行岗位对接。
服务省可直接接收在外省就读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报名,并计入本省招募指标和派遣指标。跨省回原籍参加西部计划需注意以下几点。
    1.有意愿跨省回原籍服务的志愿者在被高校审核合格后,须通过电话及时联系原籍所在省级项目办,确定是否接收。
    2.志愿者原籍所在省级项目办负责定期汇总外省回原籍服务的志愿者信息,并与志愿者就读高校所在的省级项目办协调落实相关工作,一是通过审核、面试、体检、录取等过程选拔志愿者;二是回原籍服务的志愿者同样享受就读高校所在地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相关政策;三是及时准确的进行岗位对接操作。
    3.志愿者在被录取、收到确认通知书后,须及时与原籍所在服务省项目办联系。
    4.服务省项目办在确认接收外省回本省服务的志愿者后,须与入选志愿者建立联系,做好报到、培训等工作。
    五、经费保障
    1.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贴。从2011年8月起,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760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515元,五类区900元,六类区1490元),按月发放。全国项目办已协调落实《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相关政策,增加志愿者四、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项目办与本省财政厅联系后做相关解释。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
    同时,根据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规定,“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已列入相关待遇规定范围。各省(区、市)项目办要根据《通知》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商地方政府财政等部门协调解决西部计划志愿者达到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保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志愿者所在服务县、服务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可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助。
    2.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
  相关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投保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每人200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15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16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5000元。
    六、政策保障
    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按照《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享受相关政策。
    有关报考研究生和报考公务员等相关政策以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为准。一是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是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优惠政策必须保持一致。同时,各省级项目办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等文件精神,协助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相关规定。
    七、评估考核
    全国项目办今年将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评估考核办法》开展西部计划高校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年度考核。
    八、地方项目
    各省(区、市)项目办实施的地方项目,应为共青团组织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牵头承办,并按照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运行模式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的志愿服务项目。今年,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并加大向民族地区的派遣力度。各地须在6月30日前将地方项目实施方案报全国项目办备案,以便做好志愿者考研加分统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