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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字〔2017〕10号关于印发《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二级团委(团总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0日 16:38】

各院(系、部):

   为推进高校共青团工作改革,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提升二级团委(团总支)工作科学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二级团委(团总支)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19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二级团委(团总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共青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不断提高二级团委(团总支)的凝聚力与战斗力,根据团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二级团委(团总支)(以下简称分团委)受校团委和二级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双重领导。

第二章 分团委的任务

    第三条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院(系)党委(党总支)的中心工作,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团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学校团学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加强自身建设,引导团员发挥模范作用,做合格共青团员,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为团员青年的全面成长成才服务。

    第五条  引导团员带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协助学校做好稳定工作,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优化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第六条  参与学校及各院(系)有关学生的民主管理,指导院(系)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文化、科技、体育、志愿服务等工作,指导院(系)学生会搞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组织教工团员开展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第三章 分团委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有团员100人以上可以建立分团委,分团委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设五至九人,任期二年。分团委一般设专职书记一人,专兼职副书记一至二人。

    第八条  分团委的职责:

1.组织领导全院(系)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有关文件;

2.宣传、执行党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3.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及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4.创新工作方法,开拓工作阵地,根据团员青年的特点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科技创新、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

5.全面提升基层团支部活力,领导各团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6.培养青年积极分子,做好团内评优工作,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做好超龄团员离团工作;做好团员资格审查、团费缴纳等工作;

7.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充分利用新媒体,以青年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8.认真做好团的组织建设,定期改选分团委、团支部,做好团内考核工作;

第九条  指导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分团委书记

第十条团委书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作斗争;

2.具有从事共青团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热爱共青团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3.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克已奉公,团结同志,诚实谦虚,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精神;

4.具有勤奋、扎实、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青年学生中调查研究,与青年谈心,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第十一条团委书记的职责

1.负责主持分团委的全面工作,按时参加校团委工作会议,按时完成校团委布置的各项任务,定期召开分团委委员会议,传达校团委和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批示和决定。研究安排分团委的工作,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分团委讨论决定;

2.负责主持制定分团委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按时向院(系)党委(党总支)和校团委反映情况,汇报、请示工作,定期对分团委工作进行总结;

3.抓好分团委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好二级院(系)团校、李大钊青年干校的培训,督促检查分团委委员的分管工作,负责分团委委员和支部委员的考核工作;

4.协助院(系)党委(党总支)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5.经常深入到团员中了解、掌握、分析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加强理论学习,钻研团的业务,开展理论研究,积极公开发表团工作的理论文章。

第五章 分团委的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等级:

校团委和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对分团委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程序:

1. 校团委对二级团委申报的评估量化考核表(附件1)进行审核,最终给出二级团委评估量化考核成绩,进行公示。此项占总成绩的70%;

2. 由校团委主持召开分团委年终重点(特色)工作汇报会议,各分团委(团总支)根据年初计划(附件2)交流汇报一年来的重点(特色)工作的开展情况;并由校团委邀请学校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各院(系)党委(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评审组,对各分团委(团总支)年度重点(特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打分,此项占总成绩的30%;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使用:

 1.校团委将考核结果报主管校长并全校通报。其中前30%为优秀,校团委将对其进行表彰并奖励团工作经费2000元。

2.校团委划拨奖励经费只可用于各院(系)团的工作经费开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用,具体使用由分团委提出方案,报各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校团委审批列支;

3.获得优秀分团委的分团委书记(负责人)授予“校级优秀团务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分团委书记的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团委。